“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这已经成为中国改革史叙事中的一个经典论述,遍见于党政文献、研究著述、媒体文章乃至日常谈论之中。当然,也不时有文章或者书稿指出,诸如浙江、四川、甘肃、内蒙古、山西等很多地方搞家庭承包经营(包产、包干到户),分明早于安徽,至少不比安徽晚,为什么单说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呢?事实上,在整个农业集体化时期,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家庭承包经营不曾中辍,甚至还几次大规模地出现过。在这种情况下,讨论哪个地方最早搞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如果只是简单地列举个案、比较时序,恐怕标准无从把握、问题无法说清。分辨出“发生”“发现”“发展”三个不同的层面,将有助于加深对农村改革发端问题的认知,并从一个侧面反映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决策、政策过程乃至政治运作的某些特质。
一、“发生”层面:农民搞家庭承包经营成为普遍现象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政治氛围日渐宽松,社会空间逐步扩大,经济政策趋于务实。在落实农村政策的过程中,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了一些有助于农民休养生息的举措。因为政治压力减轻、现实困难突出,一些地方的农民又一次自发搞起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家庭承包经营。
按照较为通行的历史叙述,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被称为新时期农村改革的起源地,搞家庭承包经营是在1978年底。即使在安徽,这个时间点也不算特别突出,早于小岗队的不乏其例。1978年4月,阜阳地委办公室的一份调查报告就指出,阜南县的李集大队严重存在扩大自留地、农作物包产到户的现象。同年秋,肥西县山南区在大旱灾胁迫下,悄悄实行了包产到户。10月底,来安县十二里半公社前郢大队农民在县委书记的支持下“分田单干”。
在安徽之外,搞家庭承包经营,不晚于甚至早于小岗队的地方也不在少数。1976年9月,四川蓬溪县群利公社九龙坡大队的两个生产队秘密将田边地角以各种名义分包给各户。1978年,九龙坡大队的1100多亩土地全部承包到户。在广东,从1977年冬种开始,海康县北和公社谭葛大队在南五生产队让社员“谁种谁收”,1978年展开包产到户试点。在山西,1978年初,闻喜县南郭大队第三生产队秘密搞起包产到户,把103亩棉田包给社员。在甘肃,1978年秋后,陇西县碧岩公社红崖湾生产队把土地划分到户,偷偷搞起包产到户。在江苏,1978年底,泗洪县上塘镇垫湖村五组30多户农民私下将集体260多亩土地包产到户。山东的东明、曹县、高唐、夏津、莘县等地,在1978年就出现了搞包产到户的村庄。在安徽小岗农民决定大包干时,山东至少有几十个村已经包荒地到户。1979年3月26日,四川省委办公厅《情况反映》登载材料指出,丰都县有10%左右的生产队,有的公社有20%至30%的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随着史料征集和研究工作的推进,类似材料还有可能不断地被挖掘出来,这充分反映了家庭承包经营的深刻历史动因和广泛民意基础。
从时间上看,搞家庭承包经营,早于小岗、早于安徽的情况所在多有,一些文章正是据此对“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的说法表示异议。就“发生”而论,这样的质疑不无道理,但如果仅仅停留在“发生”层面,恐怕也是不够的。
搞家庭承包经营,在20世纪70年代末,有的地方固然早于安徽,但在1957年前后、1959年前后、1961年前后,家庭承包经营出现过三次大范围的起落,且整个农业集体化时期,事实上也不曾中辍,一直或隐或显、或多或少、或此或彼地存在着。比如,1973年,江苏省的东台、射阳、阜宁等县,广东省海南岛有7个县,贵州省被调查的15个县中有13个县,都发现有搞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在贵州有些地方以及甘肃省康乐县、福建省晋江县、四川省涪陵县、浙江省平阳县也都存在着分田单干现象。1975年,浙江省永嘉县有70%的生产队实行了分田到户。
为何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要求如此强烈?如此难以禁绝?一般的解释是说这些社队太穷,农民吃不饱饭,亦即农村改革是一场“饥饿引发的变革”。这一点固然不错,相关论述已经十分繁富,此处不再赘述,而是试图就另一方面的原因略作阐述,亦即农村改革也是一场因追求自主、自由而兴起的变革。
从整个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的历史来看,有文字可证、搞包产到户最早的地方是浙江省永嘉县,时间是1956年,还得到中共永嘉县委的支持,这在全国是首次,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然而,这里并不是十分落后的地方。有学者指出,在20世纪50年代,包产到户最先并不是在经济落后地区搞起的,恰恰是在农业比较发达,干部和群众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比较高的地区,为了解决合作化后农业社内部的矛盾,克服生产、分配等方面的混乱现象,作为一种经营管理形式被创造出来的。事实上,70年代末,一些境况相对较好、在当时称为富裕或先进的生产队也要求搞包产到户。这种现象,有其内在原因。
首先,相较于那些穷困生产队,富裕队的平均主义问题可能更为严重。除了本队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由于资财相对多一些,富队还可能更多地被外部无偿占有劳动成果。据80年代初的典型调研,安徽省全椒县的老观陈大队,是滁县地区的一个先进典型,温饱问题已经解决,但还是搞起了包产到户。全大队的水电费、机耕费,不管用多用少,均按各队田亩平摊。随着大队财富增多,甚至邻队、公社、县里的干部也来“平调”,他们借钱、粮、物,按平价购买粮、油、棉、家禽,索要粮票。社员们流传着一个说法:“一家富裕百家求,四面八方都伸手,揩的都是社员的油。”先进生产队还有另外的困扰,比如到这里参观访问的人比较多,接待上的花费甚至浪费比较大,吃喝风尤为严重,常常被农民比喻为“癌症”。他们认为,只有包干到户才是治好吃喝浪费这个“癌症”的一剂良药。这种责、权、利严重混淆的状况,致使富裕队社员的相对剥夺感,恐怕比穷困队更要直接和深切。
其次,富裕队农民受到的束缚可能更多、更严。在一些穷队,农民不时外出讨饭,管理上也较为涣散。像人们熟知的安徽凤阳县小岗队,在人民公社时期,全队20户,不管大小,户户外流过,能跑能蹦的人一律讨过饭。他们按红手印、把田地分包到户的故事,发生在春节前后,因为此时外出讨饭的农民回家,才可能聚在一起,商量这样的大事。相比而言,富队的农民外流情况就比较少,管理上更为严格,因为管理者掌控的资源相对多一些,家长作风也就更为严重。一些调研报告反映,富裕队社员每年出勤的天数特别多,有的几乎天天出工,甚至新媳妇要回娘家,公婆做不了主,还得队长批准。假如穷队没搞包产到户,富队社员尚能在束缚与保障之间,寻求到一点平衡感,可是穷队包产到户之后的新面貌,让这种平衡感难以维持。他们看到,包产到户的生产队,种田自主,干活自由,劳动时间少,收入反而多,故而即使自身经济条件、生活状况尚可,也会主动搞起包产到户,寻求经营自主。比如,安徽省宣城县水阳公社就是一个富裕公社,搞包产到户以后,有调研者问当地农民的感受,他们首先感叹“自由了”“快活了”“当家了”“解放了”。
可以说,家庭承包经营表现出强劲的生命力,只要政治环境松动,就会大面积出现,即使在政治高压的情况下,也不曾绝迹。有研究者指出,农村改革的“源点”并不是某一个村,而是“多点开花”。这是比较形象、比较有道理的一种描述。在这样的背景下,搞家庭承包孰先孰后的比较,标准无从把握,讨论无法深入。显然,有必要考虑这个问题的其他层面。
一些地方较早搞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现在陆续为人所知,但更多的案例是以史料的形式呈现的。因此,理解农村改革发端,除了看到“发生”层面的问题,还要看到当时是否被“发现”以及被发现后的处置情况。
当时,“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写入中央文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载诸国家宪法,农民搞家庭承包经营,不得不避人耳目,悄悄地进行,对外、对上都要隐瞒。就“发现”的角度看,当时各地“发生”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大致有几类情形。
第一类:发生了,但没有被发现。
农业合作化、集体化以后,在政治压力和行政管控之下,农村社员悄悄地搞家庭承包经营的时候,往往进行内部盟誓,强调保守秘密和连带责任。小岗农民订契约、按手印的故事,尽管细节上存有模糊之处,但已然广为人知,并被奉为佳话和经典。其实,类似的誓约和文书,其他地方也不乏其例。
20世纪60年代,广西龙胜县江底公社才喜大队的五个生产队,为了不让上级发现他们搞包产到户,山盟海誓,保守秘密,泄密者罚。70年代,甘肃省临夏州东乡县一些生产队搞包产到户,他们采取各种办法对外掩盖真相,利用“抱经”“赌咒发誓”“三休媳妇”“吃团结肉”等方式,严加封锁。1978年秋天,安徽省芜湖县黄池公社西埂生产队搞包产到户绝对保密,订了21条规定,其中第一条是保密;第二条是国家任务自己不吃也要完成;还有一条是如果带头的人坐牢,他家的生活由大家负担。1979年春,豫西某山区有个生产队的队长在队里实行了包产到户,公社把他传去训斥说:“你这么干要坐牢的!”他回答:我知道,队里乡亲们商量好了,我真的坐了牢,送牢饭的名单和顺序都排好了。此外,有学者曾查阅到两则相关材料。一份是江苏省建湖县恒济公社的三个生产队晚上关起门来订立的合同,上写:“包产到组,乃大家意愿,今后荣败盛衰,各听天命,空口无凭,立此存照。”另一份说,湖南省有些地方暗自分田到户,形式以“井田制”和“包产到组”为多。他们还订立“攻守同盟”:不准泄露,万一查出,如果一人或两人坐牢,其家属由大家负担;如果三人以上坐牢,就全队社员一起去。为了应对前来检查的干部,农民们还通过假造集体劳动场景、假造集体财务账目等办法,加以掩盖。
虽然社队农民保密难度大,但行政管控百密一疏,不排除有的社队可能取得一定程度的成功。曾在中央农村政策部门工作的赵树凯指出:“有的村子秘密分田更早,但是因为保密做得好,没有引起上级注意,反而没有成名。”80年代初,中央农村政策部门在贵州调研时,发现一个搞了十几年包产到户的村,相当富足,全村保密,直到中央文件正式允许搞包产到户,他们才说已经搞了十几年。
有的社队即使一度被发现,也在社员集体的“协作”“掩护”下幸存下来。比如,安徽省金寨县的金桥大队山林包产到户的例子就很典型。1961年,在安徽大面积搞包产到户的背景下,这个大队把山场分包到户,由各户负责经营管理。1962年“纠正”包产到户时,他们瞒上不瞒下,只有700亩山林由集体收回统一经营,其余6000亩山林继续包产到户。1974年,县、区、社组成工作队进驻金桥,强令大队收回各户承包的山林。大队干部假意检讨,社员们则打掩护,在集体经营的山场上搭棚管理,在分户所有的山林上组织换工砍毛竹,蒙混过关。工作队一离开,就恢复原样。
第二类:发生了,也被发现了,但被“纠正”了。
事实上,凭借着农业集体化几十年间的生产、生活经验,基层干部和其他生产队社员不难根据社员的劳作状态和作物的生长态势,判断某生产队是否承包到户了。曾任安徽省农委政策研究室主任的周曰礼回忆,1979年5月的一个深夜,他约请两位同志坐车到合肥周围看农村的夜景。他们沿着合肥到六安的公路,边走边议。看到公路两边万籁无声的村庄,就评论说这里可能是坚持集体劳动的地方。当走到官亭区金桥公社地界时,看到不少农民乘着皎洁的月光,在田间紧张地忙碌着,就评论说这里可能是包产到户的地方。这个回忆很生动,所反映的对于包产到户的“识别”“发现”机制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被发现后,多数社队的包产到户或许就被“纠正”了。比如,1976年2月,中共山西省沁源县委批转的《关于丁家湾大队山庄窝铺包产到户问题的调查报告》反映,这个大队有11户农民包种集体耕地100多亩,占全大队总耕地面积的30%。县委批评丁家湾的包产到户“是搞资本主义”,并要求解决这个问题。1978年6月,贵州省黔南州在给省委的关于纠正“包产到户”“包产到组”问题的报告中指出:“5月底统计,发现分田单干和包产到户、包产到组、按产计酬的生产队共1886个,占生产队总数10.3%。”
以今天的眼光来审视,这一类材料完全可以用来证明此地“发生”了家庭承包经营,且要比安徽小岗生产队早;然而,被“发现”后,又被打压了下去。新华社记者李锦多年从事农村调研和报道,曾生发一段感慨,颇能启人思索。就在小岗队农民搞家庭承包的同一个冬天,他在山东农村采访调研,发现茌平县马坊村的农民搞起了包产到户,然而他们没有得到县和省领导的支持。李锦回顾这段经历时,对比着安徽的情况,不无感叹地说:“如果万里在山东省当省委书记,也许中国包产到户的发源地便是马坊村,而不是凤阳的小岗村了。”
第三类:发生了,也被发现了,并得到一定程度的默许或支持。
这类情况,一开始在安徽、四川、内蒙古等地区较为典型。这些地方主政者为当时尚不合法的包产到户提供了政治保护。这在安徽尤为突出,从省委第一书记万里到基层干部,对农民的要求持开明、务实态度的不乏其人。
1979年2月,针对肥西县山南区包产到户引发的争议,万里在省委常委会议上指出:“过去批判过的东西,有的可能是批对了,有的也可能本来是正确的东西,却被当作错误的东西来批判。必须在实践中加以检验。我主张应当让山南公社进行包产到户的试验。”对于凤阳县小岗队搞包干到户,县委书记陈庭元认为该生产队已经穷“灰”掉了,因而在一开始就予以一定的默许。1979年11月,他亲自前往宣布县委的意见:“同意小岗队实行包干到户,有问题由县委负责。”滁县地委书记王郁昭同意小岗队可以搞三年。万里1980年初来小岗调研,进一步批准他们可以搞五年。在1980年初安徽省农业会议上,万里发表讲话,认可了包产到户是“联系产量责任制的形式之一”。自50年代以来,被批判了几十年的包产到户,在安徽报上了“地方户口”。这在全国尚属首例,是中国农村改革史上地方性的重大实践和政策突破。
这些举动需要政治胆识和责任担当。1980年3月,国家农委在一份上呈中央的书面报告中就批评指出:“万里同志在安徽支持包产到户,造成了很大混乱。”多年后,万里在回顾安徽农村改革历程时感慨地说:“有些好心的同志向我反映说,有人批评我们既违背宪法,又违背党的决定。怎么办呢?我说,农民赞成,农民一定要搞,那只好硬着头皮顶着吧,反正已经干了,就这样子干吧。党的决定说不要搞包产到户,我不能公开表示反对,但我对他们说,是我同意你们干的,就这么干算了,出了什么问题我来顶着。”
探讨家庭承包经营的“发现”层面,可以对“发生”层面有进一步的理解。第一、二类情况的农村社队,在农村改革史上要么隐没不彰,要么只是孤立的个案,知悉者甚寡,知悉了也不声张,因而不可能产生比较明显和重大的影响,无缘进入农村改革史的叙事也就宜乎其然了。第三类情况才有可能造成影响,进入改革的历史叙事,它们不只存在于安徽,但安徽确实更为典型。就像《人民日报》记者吴象所说的那样:“其实,在当时的中国农村,类似小岗的事情恐怕至少还可以找到十几起乃至几十起,只是小岗因为有县委书记、省委书记或暗或明的保护与支持,得以侥幸地保存和成长,凤阳终于成为‘大包干’的故乡。”
就新时期中共中央关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政策和理论转变来说,两个节点极具标志和转折意义。一是1980年9月中央75号文件,同意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二是1982年中央1号文件,不再就地理位置和经济状况设限,允许农民自主选择农业责任制形态。由此,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全面被认可,1983年之后甚至呈现推广之势,逐渐被统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至90年代改称家庭承包经营。这是新时期农村经营体制的重大而深刻的变革。
正如1982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的,此时农村责任制形式的改革已经“转入了总结、完善、稳定阶段”。在这个政策节点的形成过程中,全国各地农村的实践和经验,都发挥了重要作用。1981年春夏,在万里的督促下,国家农委组织了大规模的农村调研,向全国各地分派了十几个调研组,总结各地经验,推动了中央涉农政策部门的思想解放和政策放开。
相比之下,1980年9月的政策转变节点就属于政策破冰阶段,虽然也与众多地方的农民、干部以及理论界的推动有关,但此间安徽农村的实践与经验,相比当时众多“发生”的家庭承包经营,不仅在“发现”后得到默许和保护,而且获得很大程度的“发展”,成为中央决策转变的一个重要环节。
首先,安徽农村改革情况较早为高层所知悉,成为重要的决策参考和依据。
在中央农村决策推进、政策讨论的过程中,安徽农村改革的材料和信息,较早、较多地为最高决策层所知悉,并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万里的渠道十分关键,他经常向中央领导人汇报情况,寻求上层支持。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万里向邓小平汇报安徽农村一些地方已经搞起包产到户但有人反对的情况,邓小平说:不要争论,你就这么干下去就行了,就实事求是干下去。会议期间,他还就这个问题询问陈云该怎么办?陈云表示:我双手赞成。1980年1月初,万里在合肥与农业经济学者杨勋谈话,后者问他:您在安徽搞包产到户,中央知道不?万里回答说:小平同志知道。万里后来回顾说:“亏了小平同志支持,我从安徽回来多次向他汇报,他表示同意,可以试验。出了成果之后,他公开表示支持。”
除了正式的信息渠道,还有一些以“上书”“内参”等非正式形式渠道向上传递安徽农村的信息,涌现出几个典型事例。
一是安徽省政协委员郭崇毅的调研。1979年6月,就在肥西县山南区包产到户争议四起之际,郭崇毅前往肥西实地调研,撰成《关于参观肥西县午季大丰收情况的报告》,介绍了山南、官亭两区“空前未有的粮食增产”情况,阐明包产到户是粮食成倍增长的主因,点出干部和农民各自的争议焦点。7月,他带着报告到北京,几经辗转,得到中国社科院农业经济研究所的帮助,报告代转中央。中央办公厅转呈有关中央领导,并通知安徽省委。8月3日,万里在省委常委会上逐条念了这份调研报告,予以肯定。省委在会议上决定:已分户经营的地方不要强行收回土地。这份报告更有助于中央领导同志了解农村的情况。吴象在一篇文章中指出,胡耀邦对农村改革是热情支持的,但对农民如此强烈、如此执着地要求包产到户缺少具体的体会;他见到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转给他的一份调查材料,是安徽省政协委员郭崇毅写的,生动地叙述了安徽肥西山南包产到户的曲折过程,才使他对此有了深刻的印象。
二是新华社记者张广友和吴象的调研。1980年2月后,万里离开安徽,升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农委主任。为进一步掌握农村情况,推动农村改革,他指示张广友、吴象到安徽调研。从4月中旬开始,两位记者到安徽江淮地区农村进行了一个多月的调查,写下八篇共2万多字的《安徽省江淮地区农村见闻》系列文章。他们在见闻之一中写道:“实行‘大包干’联产责任制一年大翻身的凤阳县,在严重不利的自然条件下,大部分地区夏季作物长势也都比去年好……肥西县是实行包产到户比较早、比较多(97%)的一个县,今年夏季作物长势之好在全省是数一数二的。”这个系列报告于5月27日至30日刊登在供中央领导人参阅的内部刊物上,每天早晨即送达邓小平等中央政治局委员。31日,邓小平发表谈话,支持包产到户和大包干,他举例说:“安徽肥西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不难发现,邓小平谈话的信息来源,与这份调研报告似有直接关联,不仅时间前后接近,而且用语颇多暗合。
三是中央农口单位理论工作者的调研。1980年夏,国家农委组织了一场农村大调研。中国社科院农经所的王贵宸、魏道南等人历时三个月,走访安徽省、地、县、社127个单位,大队、生产队103个单位,社员340人,重点调查八个县的45个队,最后撰写了《关于安徽包产到户情况的调查报告》。其中一位研究者根据他们在安徽的调研,先后向有关部门汇报,并整理成一篇新的考察报告,提出包产到户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这个创造使人们看到中国农村的曙光,而农村的曙光就是中国的希望。农口干部和理论工作者们的意见,为决策者所理解,进而对决策产生了影响。农经所研究人员把安徽调研成果和结论向胡耀邦、邓力群汇报,得到肯定。胡耀邦说,这些关于安徽的调查很好,所提出的意见对中央决策起了“重大作用”。邓力群甚至说,起了“决定作用”。
其次,安徽农村的改革氛围对全国改革产生了明显的带动作用。
安徽农村改革一开始,就在省外产生一些示范效应,吸引着人们的关注。人们熟知,其邻省在边界上竖起“坚决抵制安徽分田单干风”的标语,防止包产到户“传染”到那里。这实际上从反面证明了安徽农民的责任制选择对邻省农民的巨大吸引力。1978年之后,陆续有人到安徽农村参观访问。比如,这一年还在清华大学读书的习近平受父亲、时任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习仲勋的委托,来到滁县地区,考察安徽农村改革发展的情况。1979年之后,赴皖参观考察者更是络绎不绝。《安徽日报》于1979年8月8日发表《凤阳县在农村实行“大包干”办法值得提倡》,新闻界、文艺界和理论界的记者和专家、学者等一时云集凤阳。
当然,在万里离开安徽后,安徽农村改革一度经历反复,双包到户受到的指责和压力也比较大。但正是这种反复,使得安徽成为改革曲折推进的一个典型。1982年10月,胡耀邦在安徽省滁县地区听取汇报,谈及安徽搞责任制的特点时说:“你们安徽经过反复,争论很大,在全国出了名,有些地方是埋着头搞的,而你们是讨论、争论,对全国有带动,意义就在这里。”
张劲夫的一个回忆值得一提。他接替万里任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后来在接受安徽省委党史研究室采访时说:“我觉得,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一次重大变革,认识上的分歧和先后,都是正常的。但在安徽当时倒有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就是对持不同意见的同志采取扣帽子、打棍子的做法。对不赞成包产到户的,就扣上‘思想僵化’的帽子,甚至以组织的名义逼人家检讨。”应当说,这一感受是比较独特的。在一般的印象中,被扣帽子、打棍子、承受着风险和压力的人,似乎是那些主张、支持或默许包产到户的干部。但在张劲夫的叙述中,一时反对或者说不理解包产到户的干部,在安徽反而处于“守势”,遭到批判。这种感受的具体情形,可以不必细究,但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安徽农村特有的改革氛围,这在当时全国来说是具有特殊性的。
再次,安徽农民创造的包干到户后来成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形式。
各地农民都在搞家庭承包经营,程度不同、形式不同,主要包括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两种形式。农村改革之初,这两种形式既是继起的,也是并存的。
严格意义上的包产到户,包产的部分还要由生产队统一分配,这不仅在各类账目上牵扯干部、社员的大量精力,而且社员担心干部从中渔利。安徽小岗队的农民索性承包到底,以家庭为主体实行大包干,即包干到户。随着包干到户的逐步公开,它以利益更直接、责任更明确、方法更便捷的特点,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并被普遍接受和选择,几乎成为家庭承包经营的唯一形式。
大包干的首创者基本上得到了公认,那就是以小岗队为代表的安徽凤阳县的农民。1982年1月,万里在同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的部分同志座谈时就指出:“大包干从凤阳开始,现在遍及半个中国,影响很大。”1982年4月,他对一位即将到安徽滁县地区工作的同志说:“滁县地区有很大代表性,首创‘大包干’,发展情况很好。现在全国发达的、中等的、不发达的地区都在搞大包干。凤阳出了个朱元璋,统一了中国。当代凤阳农业上出了个大包干,也统一了中国。”1998年9月,江泽民在安徽考察时也强调指出:“安徽是大包干的发源地。”
揆诸“发展”的层面,或许更容易理解在农村改革发端问题上,为什么“农村改革从安徽开始”的说法会被突出强调,并成为一个经典论述和强势话语。确立家庭承包经营,无疑是当代中国史上的一项重大政策变革和制度创新。在这一变革和创新的过程中,安徽农村的改革实践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既发挥了决策信息传递、决策咨询和参考的作用,也提供了一项被普遍选择和接受的农业经营制度。如果聚焦大包干的制度创新,那么极而言之说“农村改革始于小岗村”,也未尝不可。